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法理学博士张铮于2015年11月28日的“‘宗教与法治’学术研讨会”上,就“宗教活动场所与宗教自由的界限”提出观点。
张铮说,目前的法规体系对国家对宗教的态度基本上有三个方面:一个是管人,第二个是管活动,第三个是管地方。管活动也有其规定,要有特定的场所,场所之内做什么,场所之外不能做什么,场所本身要经过审批和各种各样行政的方式等。张铮对此进行反思:这个做法和宗教之间会不会有内在的冲突?他认为,从宗教来考察宗教的话,宗教本身有地方性或空间性。
对于基督教,张铮指认为,基督教讲肉身,有肉身的一面,即物质载体,必然在世界上占据某些地方。这些地方往往和宗教教义里面各种各样的对于神圣性的规定、教义等有密切的联系。所以说宗教的地方性或空间性,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张铮认为宗教和空间上的关联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第一种是朝圣。朝圣是很多宗教都有的现象,它是宗教与地方、空间形成联系的一种独特的方式。这个和宗教的教义有密切关联。这种源于宗教的神圣性与空间发生的关联,不是从外在加给宗教的一个东西,而是宗教自身的教义所要求的一个东西,是宗教核心的一部分,不是可以任意的移位或移植。例如,这个地方是宗教活动场所,把它换到另外一个地方是不行的,因为在这个地方,神圣才能显现,这是非常独特的。
第二种没有像朝圣的神圣性,但是很多宗教都需要固定的活动场所,比如说基督教有教堂,作为固定聚会的场所;佛教要有庙宇,里面有一些神像等。
第三种是宗教活动不和特定具体的地方相联系,而是宗教活动本身要求一定的地方。最典型的例子是基督教的传教行为,这种传教行为,如果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宗教活动场所里,这对传教本身是实质性的限制和损害。
第四种是宗教象征和宗教进入公共空间渠道。几乎所有宗教都有自己独特的象征、意向、标志,这些象征是把它放在一个封闭的空间里面,中间用墙围起来不准出去,也可以放在围墙的外面以什么样的方式显现出来,向整个公众社会传达信息,甚至可以走出建筑、走出固定的宗教活动场所和人关联在一起,这时在公共场所以至整个社会公共领域来传达一种宗教的信息。
张铮表示,真正尊重宗教自由的话,那就意味着尊重在空间和地点的层面,尊重宗教的一种表现、表达活动的自由。
张铮提到上面讲述的几种限制,从宪法的角度有如下几个问题:一个是宗教自由的问题,国家规定是不是限制了某个特定的宗教的活动的自由。第二个是平等的问题,国家是不是平等的对待各个宗教,以及宗教与非宗教。第三个是政教分离的问题,国家对于宗教活动场所这种限制,是不是有它在政教分离方面的依据。
在张铮看来,宗教自由受到很多限制,一是把宗教活动和特定的空间场所相联系,只能在政府注册的宗教场所发生宗教活动,这是巨大的限制。二是即便登记了也只能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宗教活动场所以外是非法的。三是宗教符号和宗教标志进入公共领域的问题。
张铮说,不谈规定本身的问题而谈思路,在公共空间领域,限制宗教符号的传达意义,涉及到了平等的问题。由于各个宗教自身具有不同的特性,基于这些特性和各个宗教的活动有不同的表现方式,有各自不同的教义,因此表面上看似平等的规定,由于他们之间的性质不同,会导致对某些宗教有利,对某些宗教不利的歧视性的结果。这个违反了公平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