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郅牧师:解读《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

作者: 陈郅
来源:陈郅牧师博客
2016-09-12 09: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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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共9章74条,相比现行《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7章48条,新增加2章26条。《草案》保留了《条例》中的12条,并对36条的内容进行了细化修改。我们需要解读的是增加的26条,探其新特点。

一、为“家庭教会”开了侧门

“家庭教会”,官方称之为“私设聚会点”,指的是未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私设聚会点”存在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些“家庭教会”是愿意接受政府管理,但不愿意与基督教两会扯上关系。

《条例》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就是说,任何基督教活动场所进行登记,均须通过“基督教两会”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因而,这就成了部分“私设聚会点”登记的门坎。

虽然《草案》继续保留着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的条款。但第六条、第三十五条増加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宗教事务,可以为尚不具备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的,指定临时活动地点,并进行监管。这是为“家庭教会”取得合法身份,开了一条侧门。

为愿意接受政府管理的“家庭教会”,指定临时活动地点,由乡镇或街道进行监管。是政府为“家庭教会”纳入管理而釆取的怀柔措施,说明宗教政策逐渐宽松,宗教事务管理更加成熟,传递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信息。

近几年受温州事件影响,教会内部常常爭议宗教政策是开还是收。从《草案》新增加的26条字行中,我们所看到的信息是开放。我们常有这样的苦恼,教堂建好后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教堂的钱只能以私人的名字存入银行;教堂可以在银行开设一般账户,但不能开设基本账户。为什么?因为宗教活动场所不是法人单位。

《草案》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可以申请法人单位。不是经历者,不是参与者,很难体验其中甘味。近10年,我是多次在不同的场合呼吁,要求给予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法人登记。政治大环境未改善,宗教政策不开放,这样的事,想也不要想。

二、强化宗教团体职能

我们常将宗教团体比作桥梁,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信徒。但这座桥梁有时不能很好发挥作用。究其原因,在于宗教团体的职能过于弱  化。

我下基层教会时,常遇到这样的尴尬事,当地宗教部门指责我没有经过批准到堂点主持宗教活动。全省堂点理应是省基督教两会的牧区,会长在牧区牧会理所当然。但《条例》没有规定宗教团体对活动场所有指导教务的职能,由此给正常工作带来麻烦。当然,指责也要牧会,不指责也要牧会。

《草案》第八条规定,宗教团体有指导教务,制定教规制度并督促落实的职能。第十条规定,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教规制度。今后到基层堂点指导教务,督促各地教会和教职人员落实省基督教两会教规制度是受法律保护的。当然,作为礼貌和尊重,向当地宗教部门报告行程另当回事。

宗教团体的职能强化,也表现在与宗教院校的关系上。第十四条虽然明确宗教院校可以申请法人登记。但第十五条规定,宗教院校的设立、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变更等,由宗教团体向政府宗教部门提出申请。也就是说,即使宗教院校是法人单位,但与宗教团体被领导的关系还是没有改变,必须在宗教团体的领导下开展教学活动。

三、明确宗教财产权益

在全民参保大背景下,宗教教职人员参保相对滞后。过去政府相关部门忽略了这块,没有将宗教教职人员列入社保对象,只能以个体经营户身份参保。2010年国家宗教局联合5部门下发《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后,宗教教职人员参保情况才有很大改善。

《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问题是,参加社保容易,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难。我国是1995年左右开始交纳社会保险费,之前下放知靑及在国营企业工作的可视同缴费年限。但宗教教职人员之前来教会工作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对宗教教职人员极不公平。

我国宗教建筑权属分为三类:佛教寺院和道教宫观为国家所有(能理解政府出钱建寺观),伊斯兰教清真寺为信教群众集体所有,天主教和基督教教堂为教会所有。产权属性决定处置权。《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佛教、道教、伊斯兰享有宗教房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天主教和基督教享有宗教房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宗教与税条的关系一直很远,但这次税来了。《草案》第五十九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和享受税收优惠。缴纳什么税?奉献款不应缴税,估计是缴纳房屋出租和办企业的收入税。虽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求人的事毕竟不容易。

有为建教堂跑国土、跑规划而犯愁的教会请注意,《草案》有一条亮点不要忽视,第三十二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也就是说,今后城乡规划时,要将教堂建设当作配套设施列入,并为其纳入用地计划。

希望我的解读,能为您维护教会合法权益有所帮助。

原文:解读《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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