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有深刻的信仰基础、悠久的历史传统、较高的社会公信度。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是新形势下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要求,是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积极作用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益补充。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道教协会副会长、上海市道教协会会长吉宏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服务社会、利益人群是我国各宗教共同的传统。积极发展宗教慈善公益事业,既是宗教自身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坚持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积极参与和开展各种公益慈善活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但是,与社会的需要和形势的发展相比,宗教界参与和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的优势和潜力有待进一步调动和发挥,亟须整体规划、协调发展、规范管理,加大与社会组织的资源整合,提升公益慈善专业能力,扩展社会服务的方式方法。同时,也需要加强跨宗教、跨地区、多层次的有效联动,切实推动宗教公益慈善事业的创新发展。”
2014年以来,在《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等文件的引导和鼓励下,宗教界参与慈善活动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新的慈善项目不断涌现,捐款数量稳步增长,宗教背景类慈善组织和基金会的数量逐年增加,宗教慈善事业得到了较大提升和发展。
据吉宏忠介绍,仅以上海为例,近年来就先后成立了上海华爱公益基金会(基督教青年会)、上海觉群文教基金会(玉佛寺)、上海大慈公益基金会(龙华寺)、上海慈爱公益基金会(上海市道教协会)、上海天爱基金会(上海基督教两会)、百寺基金会(静安寺)等,注册资本过亿,开展了大量助学助残、救灾扶贫等方面的公益慈善项目。
吉宏忠说:“值得重视的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出台和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正式实施,宗教公益慈善事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特别是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52条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这样从‘副业到主业’的明确定位,一改过去宗教公益慈善要么是‘雪中送炭’,救灾救急、扶危济困,逢年过节慰问困难群体;要么是‘锦上添花’,即并非真正成为宗教场所和团体的重点工作内容,只是零散地做些工作。这样的明确定位,为宗教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再加上社会信众的共同参与,宗教界参与社会公益慈善必将进入新时代,需要我们探索新方法、新途径,做出新作为。”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副主席、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副主席沈斌也认为,“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中,明确指出宗教界可以做慈善事业,这避免了一些人对宗教界做慈善的误解和抵触。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和实施,让宗教界做慈善有了法律法规的依据和支撑,这对今后宗教界开展慈善工作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吉宏忠说,“宗教界有着参与公益慈善的愿望,但未能得到充分满足和释放。一方面是自身发展不均衡,整体水平不高,无法满足社会公益服务的项目化、常态化、精细化要求;另一方面是与广泛的公益需求不能有效对接。宗教界对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目标不清、任务不明,基本原则认识不到位,认为可以在公益慈善活动中传播宗教或必须传播宗教;有的财务制度不健全,在公益慈善活动方面的资金投入无预算、无明细,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不能及时准确地上报和公布等等。更普遍的问题是缺乏资源整合、统一协调,一哄而上、盲目进入,导致有些地方、人群重复受捐或受捐后无跟踪、无结果、无信息公开,另一些地方和群体亟须救助却无人关注。”
吉宏忠还认为,宗教界参与公益慈善的项目设计和服务领域同质化特征明显,常见项目多以自我运作型工作为主,少有资助型和创新慈善类项目,更多的是直接“一对一”捐资捐物。在购买NGO服务和公益创业、创投等方面对社会公益组织支持投入不足,未能有效发挥公益慈善的社会撬动和引领作用。服务内容大都囿于传统的助学助残、救灾扶贫等领域,项目领域集中于教育和儿童,对于宗教自身在道德、精神、文化建设等方面的优势挖掘不够,缺乏富有心灵关怀、人心抚慰、关注弱势群体等行业特点和领域多元化的公益项目。同时,宗教界参与公益慈善的基金会在保值增值、项目运作方面,无论意识还是能力都严重滞后。
沈斌认为,宗教界做慈善如果不走专业化和品牌化的道路,就不能扩大影响力,很难被社会接纳,容易被社会误解。“宗教公益慈善机构在内部治理上水平参差不一,还有很大提升空间;宗教界做慈善人才匮乏,缺乏项目管理、投资管理、税务、法律、 财务、营销、公关、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才。不论是培养人才还是购买专业服务,这是宗教界进一步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关于专业人才培养,吉宏忠认为,“各级宗教院校应加大公益慈善专业人才的培养,打造中国宗教慈善事业的专业人才队伍。可以采取各种培训、联合办学,乃至建立宗教慈善公益培训基地等方法,打造开展宗教公益慈善活动的生力军。”
沈斌还特别提及宗教界参与社会慈善事业其实需要社会其他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希望能在更广的范围内,更多地宣传鼓励宗教界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比如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59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92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沈斌希望宗教界能尽快享受公益捐款抵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希望各个部门能支持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从而有利于其开展公益慈善活动。“这些鼓励宗教界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的贯彻落实,将大大推动宗教界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沈斌说。
吉宏忠则认为,应加大对宗教公益慈善的研究、引导、协调和管理。既然公益慈善已经成为宗教主业之一,就应将之纳入各级宗教工作管理部门管理和服务的重要内容,积极引导宗教“依法行善、依法治善、依法促善”。
吉宏忠建议,“应由政府宗教工作管理部门牵头,协调各宗教团体的公益慈善部门,搭建各宗教内部的慈善公益交流平台,相互取长补短,发挥协同效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宗教公益组织培育孵化、公益慈善项目和志愿服务活动,建立跨宗教、跨地区、多层次的公益慈善资源整合模式,为各宗教、社会公益慈善组织提供高效的慈善资源供需对接服务;开展宗教公益慈善的共性问题研究和探索,重点加强宗教慈善信托、公益项目开发、公益品牌打造、慈善项目市场化运作、慈善组织内部管理等领域的研究、交流与合作;形成统一的项目发布、公示、审核机制,推动宗教公益慈善组织与社会公益组织的资源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