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6年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高度重视互联网宗教问题,在互联网上大力宣传党的宗教理论和方针政策,传播正面声音”。
到目前为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以及《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与互联网宗教相关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形成体系。然而应该看到的是,法律法规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解决一些宏观的显性问题,但涉及互联网宗教的较为微观隐性的方面,仍需要进一步厘清其性质、脉络和问题。互联网宗教的商业化娱乐化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严肃、娱乐与世俗化
如何看待宗教,一种可能的方式是认为宗教与偶像或与超自然秩序无关,而是某个社会或文明的某个思想家的故事传说、智慧思想与成就影响的集合。从这个维度来看,宗教无疑是具有思想层面的严肃性的,并且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降低了宗教中所蕴含的神圣性,使其走向世俗化。
然而以广泛存在的互联网的方式对宗教进行的娱乐化,与上述两个方面都是相悖的。首先在宗教的严肃性方面,以我国的本土宗教道教为例,在道教的诸多经典文本中,实际上有不少蕴含了我国传统思想文化的精髓,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这些思想和文化进行娱乐化的操作,固然有扩大其传播广度的可能,但需要指出的是,此种方式在很多时候实际上并不能体现出这些思想文化本身的意涵和价值。其次在世俗化方面,娱乐化并不意味着世俗化,或者更准确地说,娱乐化并不指向一种正确的、为我们所愿意见到的世俗化,娱乐化更多地是指向一种庸俗的甚至是带有低级趣味色彩的世俗化。用笑声代替思考,这也许是娱乐化最为极端的表现之一,也是对这些思想文化真正价值的背离。
由此来说,娱乐化给互联网宗教的发展带来的大多是较为负面的影响,既破坏了思想层面上宗教本身的严肃性,同时也可能导向一种不健康的庸俗的世俗化。
功能、需求与引导
互联网宗教是一个新生事物,是信息技术革命在宗教领域内运用的产物。就其与传统宗教的关系来说,前者并非后者的简单复制,而是在后者的基础上增加了新内容,并且也影响了后者的发展形态。与传统宗教一样,互联网宗教有其正负两个方面的功能,当下对于宗教的负面功能的讨论尚显缺乏,且多是以马克思对于宗教的论述为基础,面对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更为与时俱进的研究。
对互联网宗教的定义在学界尚不明确,但从广义上来说,一些学者认为是指互联网上出现的与宗教教义、宗教经典、宗教人物、宗教仪式、宗教活动、宗教习俗等相关的所有内容。如果以此角度来理解,那么我们可以认为互联网宗教实际上是降低了宗教的入门门槛。这种降低当然有其正面的作用。比如,有利于大众了解宗教方面的相关知识和习俗,增加对宗教的理解,并由此有利于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协调,有利于和谐宗教关系的建立。
然而另一方面,互联网作为一把双刃剑,在降低入门门槛的同时使得宗教的各种派别势力都可以借助互联网进行传播,包括宗教中的异端和宗教极端主义在内。就互联网宗教中的商业化娱乐化问题而言,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宗教入门门槛降低所致,另一部分原因则是与互联网宗教中的商业模式相关,即商业化运作模式中关于作为商品的宗教在供给需求关系中的交换价值问题。俗话说有需求才有市场,对于我国国民而言,大多数人对宗教领域缺乏基本知识,由此所谓走向宗教更多的是寻求情感与心灵的慰藉、转移现实生活中的压力等等。这种情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就宗教本身而言,大众对于宗教的接触可能是一种“虚假的需求”。这就是说,在消费主义盛行的今天,大众在充斥着娱乐化因素的商业模式下对宗教进行消费,从而满足的是一种可能是与宗教无关的需求。与此相关,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宗教本身的虚拟化特征。与传统的实在的宗教行为场所中的宗教活动不同,虚拟空间中的宗教实践更具开放性和公共性,人们随时随地可以参与到某个虚拟的边界模糊的不稳定的所谓宗教团体中,人们所体验到的也许更多的是互联网所带来的互动性,由此试图从现代性带来的精神层面的孤独感中得到解脱。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引导互联网宗教在功能与民众需求方面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前提应该是将其中存在的消极方面讲清楚,如此方能使受引导方有意愿接受引导,而非采取排斥的态度和方式。同时,在宗教中国化体系中树立与宗教相关的正确的价值观,引导大众合理的需求,只有如此,方能对当今时代的机遇和挑战作出积极的回应。
传播、多元与价值
从传播史来看,宗教先后经由口头、手抄本、印刷、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等媒介传播。在诸多关于大众传播媒介的批判性研究中,研究者指出,互联网媒介大都试图涉足一些严肃性的话题,如政治、科学、教育、宗教等等方面,并在实际操作中为这些话题披上娱乐化的外衣或包装。
从具体过程上来看,宗教的传播体系可以分为3个方面,即观念的传讲、知识的获得、最终落脚到具体行为的实践。这种划分方式对于互联网宗教也同样适用,因此我们在对其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时候需要“三管齐下”。从观念的传讲方面来看,互联网形式的宗教传播是呈现为多声部的,发声的主体是多样性的。而这样一种特点使得在知识的获得方面,呈现出获得渠道和形式的多样化,最终在宗教行为的表现上也可能是多样化的。三个层面的多样性,可以视为互联网宗教管理和规范的难点所在,这就需要我们能够在“多元”中把握“一体”。
问题的另一方面,涉及在上述传播体系之下,即大众传播媒介能够把政治、科学、教育、宗教等领域与所谓的商业进行混融,最终使得包括宗教在内的文化思想领域不可避免地具有一个特征,即商品形式。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娱乐化商业化背景下成为商品的宗教及其所包含的观念和知识,发生了价值层面的变化,即得到重视的已然并非其文化意义上的真实的价值,而是作为商品的交换价值,这种商业运作下对价值层面的颠倒无异于买椟还珠。
诚然,互联网宗教对于宗教在传播和影响力的扩大方面裨益颇多,但需要我们正视其中的商业化和娱乐化问题,因为不健康、不规范的传播方式反而可能给宗教本身和社会都带来负面的影响。当下的现实是大众会话模式已然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互联网时代使得宗教在上述三个方面的多样性更为突出,而且不少娱乐化商业化的因素混杂其中。这就需要我们在互联网宗教传播过程的各个环节及认定宗教的价值标准等方面采取正本清源的措施。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当代宗教研究室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