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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体会

近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9号公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眼见距离《办法》施行还有十多天的时间,笔者就具体内容做了学习,现在与各位教牧同工、弟兄姊妹分享。

当然笔者的体会也是一家之言,难免有不足之处,还请指教。其实也不是我信口开河、随便曲解,也是参考了主管部门的解释所谈的,对于这样一个法条,我一个平信徒岂敢妄加“批注”。

之所以谈谈对《办法》的理解和体会,主要是我了解到有的牧长至今没有时间详细的、认真的阅读过,更谈不上落实了;还有的牧长问我:老师,你说这个《办法》主要都讲的什么呀?个别的我问过他们,还不知道这个即将施行的《办法》呢。这样不行,如果不知道、不落实,将会触碰“红线”、“踩雷”,还懵懵懂懂。

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办法》。我们把《办法》指向的“宗教活动场所”理解为我们的教堂、教会。“场所”是“寺观教堂”,但是管理者是在“属灵的团体教会”里。

即将施行的《办法》共10章76条,主要是完善了宗教活动场所(当然包括我们基督教新教的聚会场所了)管理制度。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制定《办法》的意义。

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人就《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答记者问回答:“制定《办法》是深入贯彻《宗教事务条例》的重要举措。2017年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对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作了进一步规定。为此,需要完善相关制度,对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和登记的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进一步细化,同时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人员、宗教活动、建设、安全以及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进一步提升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宗教事务条例》出台和修订后的工作实践和积累的有益经验,为出台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制定《办法》是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2005年《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出台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是,一些场所管理不民主、不规范的问题依然突出,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对此,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和社会有关方面呼吁,要求进一步完善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相关制度。

这个问题,或者说这种现象在我们各地的教会也确实存在,也是会众,包括教牧同工最有看法和有意见的问题之一。制定、施行《办法》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有关管理、服务和引导的日常工作提供了合法依据和行动指南,对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确保宗教场所安全和谐稳定,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这里,我们要特别注意:教堂(教会)作为宗教活动场所要做到“规范化管理”、“场所安全”、“和谐稳定”、维护场所和信教会众的“合法权益”四个方面。

“规范化管理”那就是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基督教全国两会制定的教规,以及各级省市自治区基督教两会制定的地方性教规等去施行,做到制度、机制规范、管理规范、教务规范、传道牧养规范、财务规范、财产管理规范、民主管理规范、人力资源(教牧等)管理规范、奖惩考核制度规范、圣职按立规范、人员管理规范等十一个方面的“规范”。

“场所安全”,这是一项硬件,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教堂,安全是第一的,包括消防安全、防疫安全、人员安全、食品安全、交通运输安全、聚会活动安全、建筑安全、资金安全、财产安全、工作安全、现场安全、设备安全、作业安全;更有防范异端邪教的安全等十四个方面。

“和谐稳定”,为什么要强调和谐稳定?因为这是出于整个社会大环境考虑的。教会点多、面宽,信徒数量不少,如若发生不和谐势必造成社会不稳定,包括个别教堂的信众因为纷争、内斗上访告状,影响极为不好。和谐稳定也是符合我们信仰的,使徒保罗说:“我怕我再来的时候,见你们不合我所想望的,你们见我也不合你们所想望的。又怕有纷争,嫉妒,恼怒,结党,毁谤,才言,狂傲,混乱的事。”这八种问题在我们的教会存不存在?这些不和谐的现象是否在影响着我们有的教会和稳定?很值得我们思考和反思,更值得我们警醒、认罪悔改。

“维护信众合法权益”,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的教堂(教会)也必须维护信众的合法权益。主要有:按一定的法律程序聘请主持教务的宗教教职人员;按有关要求组织、安排场所内外的各种宗教活动;拥有并管理场所内的建筑物、设施、合法收入,如教堂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教堂资产,门票收入,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教堂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教堂的合法财产;购置重大物品、基本建设等重大投资由教堂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能暗箱操作、不能一个人说了算;信徒对于教堂的财务状况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等。

 二、对比《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办法》有哪些新规定呢?

《办法》在《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相关规定。

《办法》的标题是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强调《办法》是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全面规范管理。明确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机制,增设“管理组织”一章,对管理组织的职责,组成人员的任职回避、任职限制条件、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

这里我们要特别强调教堂的“管理组织”,主要是教堂信众民主、自治管理教会的堂委会、执事会、监事会等组织。任何教牧不得凌驾于教堂的管理组织之上。

《办法》对于宗教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及时予以撤换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二)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和社会生活,违背公序良俗的;

(三)破坏不同宗教之间以及本宗教内部和睦的;

(四)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六)参加非法宗教组织,从事非法宗教活动或者为非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的;

(七)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

(八)不遵守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九)不服从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办法》增加了人员管理、宗教活动管理、建设管理、安全管理的相关内容。如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规范本场所人员的宗教活动、社会活动、对外交流等;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消防、自然保护地等法律法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隐患排查等。完善了监督机制。明确宗教活动场所加强内部管理,设立监事,对监事的职责、任职回避、任职限制条件等作出明确规定,支持宗教界全面从严治教。增加了宗教团体的教务指导以及信教公民的监督权等。

《办法》第三章 管理组织

第二十四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经民主协商产生,由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等组成。

管理组织成员应当三人以上,设负责人一名。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的产生、惩处、调整,应当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意见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为什么要特意强调这条呢?就是这在我们有的教堂、教会是不“当回事”的,没有引起足够的认识。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有三点:1、传道人的宗教活动、对外交流、社会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基督教两会的规定,尤其是要谨慎涉外的活动;2、教堂的基本建设,比如修建、翻修、扩大面积等必须依法取得批准,不可拿信众的血汗钱任性;3、我们的教堂监督机制和组织是否健全?是否依法成立了监事会?监事会是否有“一票否决权”?还是只是一个傀儡?

对此,《办法》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规范本场所人员的宗教活动、社会活动、对外交流等。

①健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

《办法》要求,宗教活动场所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成员由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等组成。规定管理组织成员回避制度。

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重大事项

须由管理组织开会集体讨论决定。

②规范人员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规范本场所人员的宗教活动、社会活动、对外交流等。场所应当建立管理组织成员考核制度。

③规范宗教活动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坚持规模适当、厉行节约、安全有序的原则。寺观教堂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编印和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

④规范建设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建筑物,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建设等手续。建设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⑤规范安全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成立安全管理小组,落实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隐患排查。主办大型宗教活动应当履行相应安全管理职责,保证活动安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电源、火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建立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制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和疫情,应当及时上报,并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建筑物的日常维护、安全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有的省制定了增加了宗教场所消防等安全管理“十看”看燃气、看用电、看电器、看用火、看门窗、看通道、看板房、看危建、看消防设施、看对外出租房屋。可以借鉴。

三、《办法》在宗教活动场所监督方面有哪些规定?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明确不同主体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权。

一是有关部门的监督权。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乡级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履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相应职责。

二是宗教团体应当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并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督促内部管理存在问题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比如基督教两会或教会对于下属的堂点等。

教堂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场所应当设立监事,负责对管理组织及其成员遵守法律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教堂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团体的教务指导以及信教公民的监督。

这里提醒我们的教堂、教会注意:《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遵守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和该宗教活动场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具备一定的宗教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作风端正,为人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应当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当选时年龄一般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管理组织成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收养关系的,应当回避。

这里有年龄限制也提出了回避原则,可我们在现实中还存在高龄教会的管理者和有亲属关系管理组织成员的现象。高龄的教会管理组织成员,该退就退吧,有亲属关系的也要回避。

纵观《办法》是有的放矢针对宗教活动场所,包括我们的教堂、教会而制定和颁布的,这是一件有利于在法治轨道发展的好事,我们的教堂、教会作为“宗教团体”应该依规严格施行。这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件好事,可以进一步规范、保证我们的信仰活动纳入合法、合规的渠道,使教会更加兴盛。

当务之急是应当组织教堂教会的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逐一对照,看看有哪些不足。哪些需要建立健全、有哪些需要完善、有哪些需要整改,千万不要掉以轻心,从思想上引起重视。对此,我们的教堂该体现在文字上的就明文规定、该落实的就立即落实到组织、落实到人员。

估计在《办法》施行后,有关部门会依法依规进行检查和指导的,有的省市自治区的基督教两会也会组织学习和培训、检查的;有的还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的。

这里还要注意: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同时废止了。

谈了这么多,做一个归纳吧:

《办法》主要是规定了“六大管理”:管理组织、人员管理、宗教活动管理、建设管理、安全管理、监督管理。当然,还有其它方面。这六个管理,应该是教会、教堂今后在管理方面的主要内容,具体还要细化、落实。

谢谢各位!我们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

(本文作者为福音时报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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