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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宗教活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8月起施行

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局消息,《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活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6月14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5号令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据宁夏宗教局介绍,宁夏是宗教工作大省(区),辖区内伊斯兰教、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俱全,各类宗教活动场所5000多座,宗教教职人员10000多人,常规的宗教聚礼、会礼、弥散等活动之外的大型宗教活动比较多。

宁夏宗教局消息称,此《办法》的公布施行,是自治区宗教事务依法管理的一件大事,对于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自治区宗教局相关人同时指出,此《办法》的出台不是要限制正常的宗教活动,而是规范宗教活动的安全管理,规定宗教活动举办者和各级政府应当对宗教活动的安全负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秩序不受损害。

《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活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宗教活动安全行政管理的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公安、消防、交通、卫生、住建、文化、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及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宗教活动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是明确了举办宗教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宗教仪轨,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社会秩序,确保场所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

三是明确了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对宗教活动的安全负责,主要负责人为宗教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四是明确了除常规的聚礼、会礼、弥撒等宗教活动外,跨区域举办的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进行的大型宗教活动,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并分级进行安全管理。

举办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的宗教活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单日参加人数在一万人以下的,委托举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并进行安全管理;单日参加人数在一万人以上三万人以下的,委托举办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并进行安全管理;单日参加人数在三万人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审批,自治区宗教、公安等有关部门协调指导举办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安全管理。

宗教活动举办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宗教活动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宗教活动安全管理服务工作,制定安保工作方案,防范处置突发事件,确保宗教活动安全有序。

五是明确了不予批准宗教活动的五种情形:(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二)不符合宗教仪轨的;(三)拟举办宗教活动的寺观教堂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四)主持宗教活动的教职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未办理聘任手续的;(五)举办宗教活动的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

六是规定了举办宗教活动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宗教活动,擅自改变活动内容、时间、地点或者在举办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情况,相应的惩处措施;同时也规定了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在宗教活动安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惩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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