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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修改《宗教事务条例》 征收宗教场所需与宗教团体协商

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对《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相关内容的修改。

据浙江省民宗委,此次修改取消的“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的许可”,今后转为日常管理事项。

宗教场所举办教职培训或义工培训,只需符合《条例》要求并提前十日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另外,《条例》第四十二条指出,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应当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征求有关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定予以重建、产权置换或者补偿。

此次对《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根据删减决定对相关法规的条文顺序做了相应调整,并对个别文字作修改。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于1997年12月6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6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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