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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教会反馈《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主管部门不宜涉及宗教内部事务

《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发布以来,浙江省各地教会、地方两会集体学习并反馈此文件。对于《规范》中涉及对宗教标志物、主体建筑及配套建筑等的规范,多数反馈认为这对宗教内部事务涉及过多,在政教分离的国家,政府主管部门不宜如此。

浙江省民宗委、省建设厅自5月5日公开《规范》(征求意见稿)以来,宁波、杭州等多地教会关注此文件并提出反馈意见。据福音时报了解,《规范》中对宗教建筑功能性使用分配、标志物外观等的“指导”,成为多数教会反馈的条款。

除此以外,宗教用地也成为教会及两会谈论的关键词之一。多数反馈认为,现在各地城乡规划中少有为宗教活动留出土地的,或留出宗教用地但无法满足实际需求,造成一些宗教建筑“违章”。

5月9日,杭州崇一堂率先发出其全体堂委对此《规范》的学习反馈。在这份1500字的反馈意见中,崇一堂堂委指出,《规范》中部分条款内容与国家法律及法律精神相违背,并详细列举应删改、修改的条款。(见附件1

杭州下沙区一座于2012年新建成的大教堂磐石堂也于11日发出其反馈意见。这份反馈意见针对《规范》3.1.1“城乡规划应根据信教群众分布和国家宗教政策合理布局宗教活动场所”指出,有关宗教用地的城乡规划应该具体落实,现在各地的城乡规划中很少有为宗教活动留出土地的,即或有也满足不了实际需求。 (见附件2

杭州市基督教两会则在其13日给出的反馈意见中指出,我国是政教分离的国家,政府部门对宗教标志物“十字架”等做出比例、大小规定,已经超越了职权,”这些内容完全属于宗教内部事务,《规范》没有必要作此规定。”


附1:崇一堂:关于学习《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后的反馈意见

根据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网站上公示的“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杭州市基督教崇一堂全体堂委对该规范进行了认真学习和讨论,我们认为该规范总体来说,对宗教建筑的设计及建造提供了较好的指导作用,但我们也认为《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的部分条款内容与国家法律及法律精神相违背,与本规范的立法指导思想相违背,部分条款不符合建筑法的规定,缺乏科学、合理性,应当删改。现将我们的意见反馈如下:

一、按照国家宪法规定,国家尊重信仰自由。这样的尊重包含对其信仰的内容、仪式、活动等方面的尊重。同时,在该《规范》总则1.0.1(本规范是为了“保障宗教建筑质量和安全”)以及其他条款如第3.3.6条均表明了该规范立法意图是尊重各类宗教的传统习俗,立法仅就宗教建筑质量和安全做具体操作性立法。但在该《规范》中的第4.6.4条之规定,就违背了尊重信仰自由和尊重宗教传统习俗的要求。上述4.6.4条款与基督教传统严重相违背,因为十字架作为基督教的宗教标志物和信仰——爱的记号。在近二千年来,教堂的十字架是放在建筑物的顶部,而非“整体贴附在宗教主体建筑的正立面上”,这样的立法规范亵渎了基督教的基本信仰,也践踏了国家法律尊重信仰自由的立法要求和立法精神。

二、该《规范》的部分条款内容本身就不符合建筑法的规定,也不符合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的要求。

该《规范》第4.1.4条款内容为:“宗教建筑的总高度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确定的规划条件,与周边建筑相协调,最高一般不超过 24 米。宗教建筑上的建筑构筑物不宜超过 6 米。”按照国家建筑和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筑物高度等具体建筑参数是根据其建筑物具体坐落位置,结合地理、环境、安全等因素来考虑的。因此,国家建筑法律规定了建筑物建造的具体规范流程,包括规划设计和审批。因此,该条款直接将全省所有宗教的活动场所做出限高规定,既不符合国家建筑规划方面的法律规定,无立法必要,也严重违反科学、合理的立法要求,应当删除。

该《规范》第4.6.4条款涉及基督教的基本信仰标志,按照规范1.0.1——本规范是为了“保障宗教建筑质量和安全”的立法目的,我们有理由认为,立法部门是认为十字架放在教堂顶部,且其大小、高度违反了建筑质量和安全的要求才做出的立法调整。但我们认为作为一部技术性规范,规定将十字架贴附在宗教主体建筑的正立面,以及十字架长与建筑物正立面高的比例应小于1:10的规定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科学的论证,违背立法的科学合理性、严谨性原则。我们认为以上内容不应放在该建筑规范中,强烈要求取消本规范中的4.6.4条款内容。

三、该《规范》内容过多干涉了教会合理使用教会场所的自由权,违反了我国物权法中对物权保护的立法内容和立法精神,也违反了本规范1.0.1——本规范是为了“保障宗教建筑质量和安全”的立法目的。比如,规范中的第4.6.2和4.6.3条款应当删除。

四、该《规范》的用语模糊,缺乏严谨性,一旦生效执行,极易引起操作混乱和宗教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比如:第4.1.4条中的“……,与周边建筑相协调,……”,第4.6.4条中的“……色彩与教堂建筑立面及周围环境相协调。”这个“相协调”含意模糊,难以把握,极易产生纠纷。

五、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于之前已经形成的宗教建筑物不应适用本规范加以调整,这一点应在本规范中加以明确,如此规定也符合立法要求。

六、该《规范》是就全省的所有宗教建筑物做出规范,而在该《规范》中我们认为存在对不同宗教的差别待遇,比如,对天主教、基督教的建筑物提出了许多不合理的要求,也过多干涉了对于内部建筑设施合理使用的自由,这违反国家对于宗教管理的基本精神。

                  杭州市基督教崇一堂2015年5月9日


附2:磐石堂:就《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

一、《规范》的部分内容与制定者的立场和目的相违背,需慎重考虑。

根据《规范》总则,其立场是依据法律、结合实际、规范宗教建筑的建设,目的是为了保障宗教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然而《规范》中部分内容(如“宗教建筑最高一般不超过24米(参4.1.4),十字架长度与建筑物正立面高的比例应小于1:10”等等)却并无明确的法律的依据,也无与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实际理由,更谈不上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甚至会伤害到宗教界的权益。这类仅仅只是简单地硬性规定的内容,显然是与制定者在总则中表达的立场和目的相去甚远。

二、有关宗教用地的城乡规划应该具体落实,未预留宗教用地的城乡规划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

《规范》中提到“城乡规划应根据信教群众分布和国家宗教政策合理布局宗教活动场所”(参3.1.1),这是老百姓都认可的。只是现在各地的城乡规划中很少有为宗教活动留出土地的,即或是有,也往往达不到实际的需求,这也直接导致了一些宗教建筑成为了“违章建筑”。

我们的建议是:如果当地信教群众人数众多,宗教生活确实有需要,但城乡规划并没有合理布局宗教活动用地的,不应该以不符合城乡规划而否决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或将已经建成的定性为违章建筑,故请补充说明3.1.1.

另外,根据《土地规划法》,用地只要符合规划即可,没有自用或他用之分,请修改2.0.1中“宗教自用地”的说法。

三、宗教配套建筑的面积不应做硬性规定,而应根据当地的城乡规划,结合各宗教的实际需要而定。

规范中有“宗教配套建筑规模应与宗教主体建筑规模相协调,其面积应在主体建筑面积的0.5倍以下”(参4.1.1)的要求。鉴于各个宗教,由于传统和礼仪的不同,对主体建筑和配套建筑大小的比例需要,一直以来都不是整齐划一的,同教派中的不同宗派对主体建筑和配套建筑的大小需求上也有不同。另外,对于建筑规模的大小国家有着规范的设计和审批流程,肯定会考虑到地理、人文、安全等因素。因此,《规范》中“宗教配套建筑的面积在主体建筑面积的0.5倍以下”的要求实属毫无必要,也无正当理由,故4.1.1需要删除或修改。

四、宗教建筑和宗教建筑上的构筑物的高度不应做具体的限高规定

《规范》4.1.4规定宗教建筑的总高度最高“一般不超过24米,其上的建筑构筑物不宜超过6米”。这样的限高要求既忽略了历史传统也忽略了现今的实际需求,极容易侵害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

从古至今,许多宗教的建筑物都远超24米,成为文物被重点保护的都比比皆是。另外,教堂建筑上的建筑构筑物的长、宽、高,也没有统一的要求,大都根据设计的需求而定。所以,宗教建筑要建多高是根据其所在地区、城乡规划、历史人文等多方面来定的,《规范》中盲目地限高24米是不正当的,故请删除或修改。

五、教堂十字架的位置、大小和颜色不应做统一规范。

十字架作为基督教的标志立于建筑物顶部是众所周知的,其作用是表明建筑物的属性,其意义代表着耶稣基督对人的救赎。无论是从历史传统还是世界各地来看,绝大多数教堂的十字架都是立于建筑物的顶部而非“整体贴附在宗教主体建筑的正立面上”(参4.6.4)。

十字架的高度和宽度则是因着“安全、美观、规划”等要求改变,世界各地的十字架的大小、形状都是不尽相同,所以“十字架长与建筑物正立面高的比例应小于1:10”(参4.6.4)之说并不科学。

至于十字架的颜色,古往今来皆以红色为主,象征着耶稣基督的宝血。有些地方的教堂会有不同的颜色,也多是出于神学的考量。所以,《规范》中要求“十字架的颜色与建筑物正立面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参4.6.4)不可取。

我们的建议是《规范》第4.6.4条应该删除或修改。

六、不能强行拆除已经建成的基督教堂、以及教堂的附属建筑物和十字架。

就时间来说,已经建成的宗教建筑在本《规范》之前,不应该在《规范》调整的范围之内,但事实是眼下就有许多的宗教建筑物或宗教标志物被拆除。以基督教为例,许多教堂的十字架已经或正在被拆除,这让我们十分不解。《规范》尚未出台,对于那些合法的宗教建筑物,我们建议停止整改或拆除。

 在“法治中国、和谐中国”的背景下,出台一部宗教建筑的《规范》,让宗教建筑在建造过程中有法可依,让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是一件美事。作为中国人,我们磐石堂的每个基督徒都希望我们的国家和谐稳定、繁荣昌盛,也愿意为此付出我们应尽的义务。

我们不愿意看到教堂或十字架被无理强拆的事发生,更不愿意看到赋予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保护公民财产的物权法以及建筑法等法律权威受到侵害。所以,恳请贵单位根据相关的法律、结合实际的情况、聆听各宗教团体和有宗教信仰公民的建议,对此《规范》作进一步的修订。

最后,我们希望贵单位重视我们的建议,也向社会各界公开调研和征求意见的结果。

顺祝平安!

愿上帝赐福我们国家! 

杭州基督教会磐石堂 201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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