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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弟兄姊妹为什么会产生堕胎的念头?

【出20:13】不可杀人。

近日,教会有个姊妹通过写纸条的方式问了了个问题:“弟兄啊,我不小心怀了孕怎么办?为了更好的事奉神,我可以打胎吗?”

这个问题一经提出,众人注目。与此类似的问题还有,“请问弟兄,我在怀孕期间生病吃了许多药,恐怕胎儿发育不正常,为保险起见,我能不能堕胎?”以及“请问弟兄,我家里已经有了若干个小孩,但我不小心又怀了,经济负担重,我能不能堕胎?”等等,诸如此类。

在许多国家,堕胎的问题仅仅是生命取舍的问题。在中国,堕胎还涉及到计划生育法律的问题。因此,相比之下,中国基督徒堕胎的问题更显复杂。我们先看有关胎儿生命方面的讨论,然后再看法律方面的事情。

生命方面有三点值得我们看一看:一是生命的神圣,二是生命的平等,三是生命远高于生活,四是生命的予夺。

一是生命的神圣。人的生命是神赋予的,人被造奇妙可畏。【诗139:14】我要称谢你,因我受造,奇妙可畏。你的作为奇妙,这是我心深知道的。人被造完全是神的作为,生育的能力和状况是属于神的,【创29:31】耶和华见利亚失宠(原文作被恨下同),就使她生育,拉结却不生育。【创30:2】雅各向拉结生气,说,叫你不生育的是神,我岂能代替他作主呢?

从权柄方面说,生命既是从神而来,那些为神圣使命而来的生命是神特别选召的,保罗、参孙、施洗约翰等,因着神已经将制造生命的能力部分赐给人类,以应我们繁衍的需要,所以连那些偶然而来,甚至是悲剧中错误酿造的结果(大卫为了和拔示拔所生的儿子祈求),一旦生命产生,态度上应当受到尊重,不可以草率从事。

我们既从神领受生命气息,应当要尊重生命。【雅3:9】我们用舌头颂赞那为主为父的,又用舌头咒诅那照着神形像被造的人。我们相信所有人的生命都被赋予上神的形像,除了神,无人可以自行决定这方面的事情。

二是生命的平等人的学问会有高低,人的地位会有尊卑,人的长相会有俊丑,人的财富会有多寡,人的身体会有优劣,但人的生命在神面前是平等的。无论是否出生,地位都是平等的,但是权利有所不同。儿童与成人在政治权利和社交中的礼遇是不同的,但公民地位是一致的。例如,在使徒行传七章十九节中法老下令所杀的婴孩,但是在【路1:41-44】中,指母腹中的施洗约翰,一个未诞生的胎儿。在原文中所用的是一个字。

在神的眼中,胎儿和一个孩子没什么不同。圣经作者告诉我们,施洗约翰在母腹里就被圣灵充满,指出他已经有人格【路1:15】。约翰在诞生前三个月就已经神奇地认识在马利亚腹中的耶稣【路1:44】。

三是生命远高于生活。一些弟兄姊妹为什么会产生堕胎的念头呢?因为已经有了孩子,不小心又怀上了,一是怕累,二是怕穷。为什么怕累呢,因为养育一个小孩要花费许多精力,所以有的人宁愿结婚不要小孩,这个叫丁克家庭。还有的人从孩子出生开始就不愿意去哺乳,让孩子去喝牛奶,怕自己身材走样。还有的小孩让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带,或者请人带,作干净父母。一个孩子已经这样子应付了,再要一个就真的没有勇气了,所以不小心怀孕怎么办呢?堕胎。这是不负责任的做法。有的人是怕再养一个小孩,开支过大,生活质量受到影响,怕穷了,所以不愿意再养,一个小孩从出生到长大成人,有人作了统计,在一个中等城市消费水平,从怀孕到孩子大学毕业,一个家庭在经济上至少要支出50万元左右。 在这样的数据面前,如果不相信神会带领我们的生活,供应我们的需要,有的人怕生活过不去,或者过不体面就选择堕胎。 我们为了钱去堕胎就是选择性的错误,主教导我们说,全世界都不如一个生命有价值,如果我们父母怕穷也不愿意养育我们,堕胎的话,我们今天在哪里呢?

还有的人是公职人员,根据政策是不能再生的,否则,除去高额的罚款外,还会被开除公职。比如在《江西省计生条例》中第五十八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属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其余各省的条例也都有类似的规定,所以,特别是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国企人员,面临更大的压力,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一方面要顺从政府的政策,另一方面更要敬畏神。堕胎,得罪神,超生,违反政策,在这样的情况下,圣经上有榜样,摩西的父母,使徒彼得有教训,【徒5:29】彼得和众使徒回答说,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也就是说,当现实的政策和圣经有直接冲突的时候,我们当以顺服的态度对待政府,以顺从的态度对待神。服什么,服是尊重执政者的权柄,承认其领导,服他们对我们超生的处罚,不可以躲避,既然超生了,就心悦诚服地接受政府的处罚。从什么,就是遵从圣经的教导,不去杀人,保全胎儿的生命。

四是生命的予夺。生命是属于神的,因此,人不可以因为圣经以外的原因去终结另外一个人的生命。谋杀被视为大罪,因为圣经说杀人是属于魔鬼的。我们甚至也不同意安乐死,一个人可以放弃治疗,但却不可以选择主动放弃生命。因为生命是神的,人的生死期限是神安排,不能由我们自己选择。

有几种情况下,我认为选择被迫堕胎可以得到谅解。

一是因为怀孕女子身体原因必须中止妊娠的。有的人因为身体缘故不可以生育,因为这会导致其死亡,不幸的是这样的人又怀孕了。这样的情况下,只好中止怀孕。比如某种严重的心脏病……【申22:6】你若路上遇见鸟窝,或在树上或在地上,里头有雏或有蛋,母鸟伏在雏上或在蛋上,你不可连母带雏一并取去。【申22:7】总要放母,只可取雏,这样你就可以享福,日子得以长久。神不是顾念鸟,乃是顾念人,只是从这个原则来印证神在大人和小孩子二者必舍其一的情况,是给我们人听的。【林前9:9-10】就如摩西的律法记着说,牛在场上踹谷的时候,不可笼住它的嘴。难道神所挂念的是牛吗?不全是为我们说的吗?分明是为我们说的。

二是因为强奸导致怀孕。因为这样会带来伦理道德问题,又会使女人在受到一次伤害之后再次受苦。【出22:16】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与她行淫,他总要交出聘礼,娶她为妻。【出22:17】若女子的父亲决不肯将女子给他,他就要按处女的聘礼,交出钱来。从这里我们看见,圣经告诉我们:正常情况下,双方只要是发生性关系,就是事实婚姻,是不能分开的,但如果是强奸,即使双方发生性关系,女人也可心不嫁那男人而不算是犯罪。否则就会助长犯罪分子的气焰。

有一种情况则是需要进一步交通的,有人问:有病的胎儿可以堕胎吗?回答这个问题我很恐惧,照人的意思应该要体恤一点,通融一点,神并非不体恤我们,只是祂从来不会像我们一样通融,因为在祂毫无改变。也许我以下的话会让一些人感到不舒服甚至反感。

我在神面前发表个人的见解,生命既然属于神,就不应该因为身体的缺陷而被歧视。虽然身体会有些残缺,但是生命依然会绽放精彩。既然是神赐的产业,我们应当欢喜领受。(举例:力克·胡哲,虔诚的基督徒,1982年12月4日生于澳大利亚墨尔本,塞尔维亚裔澳大利亚籍基督教布道家,“生命不设限”(Life Without Limbs)组织创办人、著名残疾人励志演讲家。他天生没有四肢,但勇于面对身体残障,创造了生命的奇迹。双学士、婚姻美满、喜得儿子)。

到了下结论的时候了,我想说的是,即使发现胎儿有先天重大的缺陷,也要默然接受,花更多的心思去培养,这样神会赐更大的奖赏,因为你比别人作父母更加艰难。你怎么知道胎儿自己不想活下来呢?你又怎么知道神不能改变他呢?我们自己身体如果有病,我们愿意马上去死吗,岂不寻医用药,直到离开世界呢?我们既然在前面已经禁止安乐死,怎么又好去对胎儿提前安乐死呢?

因为人的软弱,某些婴孩确实被确诊有生存性的重大疾病,他又打胎了,怎么办?我想,如果是确诊,首先必须是医院权威的认定,而不是模糊的判断,更不是主观的臆想。其次,必须重大的生存性的缺陷,而不是一般性的疾病。再次当事人是以谨慎而极不情愿的态度进行的。这样的情况,你们自己的自责就好了。

虽然出生以后的生命与出生前的生命在性质上是一样的,但权利有所区别。【出21:22】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从这处圣经我们可以分析,在神的面前,杀了一个出生的人,是要被打死的,但是杀了一个胎中的胎儿,可以用经济补偿的方式来解决,这里没有谈到流血的问题。杀了正常的人是必须血偿的。所以堕胎在性质上是杀人,但刑罚上量刑比较一般的谋杀要轻。

已经堕胎的,该怎么办?

一是在神面前承认自己的罪。二是找到长老或者当地负责弟兄姊妹认罪。让他/她在神面前为你祷告,不要大范围交通,免得败坏他人信心。三是暂停擘饼,做工。等身体恢复之后,心里平安了,可以恢复。四是吸取教训,注意防范,免得重蹈覆辙。

注:本文是由供稿人提供。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立场,福音时报保持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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