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经文:太19:9;同参 可10:11-12;路16:18
我告诉你们: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
基于以上《耶稣关于离婚的教导》,教会中的信徒通常会认为,一个弟兄娶了离过婚的女人就是犯奸淫,同样,姊妹嫁给离过婚的弟兄也是犯奸淫。真的是这样吗?基督徒再婚需要背负这样的罪名吗?
问题分析:
让我们回到经文的处境中来理解,这段对话是因为法利赛人存心试探耶稣,以“可否离婚”来刁难耶稣引发的。
本来,若女方犯奸淫,丈夫是可以休妻的。但由于当时受到希腊、罗马文化的影响,犹太教拉比对于离婚方面的教导也逐渐放宽:除妻子不忠之外,男人若想休妻总会有足够的借口,拉比会允许男人因为妻子菜烧得不好而休妻,甚至发展到丈夫若另觅闲欢也会寻隙休妻,而后面的这些做法正是耶稣极力反对的。
耶稣以“奸淫”这个极其强烈的措辞来表达他对于故意离婚的愤慨。这正是在提醒人们婚姻是神圣的,“婚姻人人都当尊重”。(来13:4)
除了维护婚姻的神圣性之外,这也是对于婚姻中弱势一方——女性的一种保护措施;对于那些随从己意而故意离婚的人无疑是一记鞭笞,因为那些人是在钻律法的空子,是在利用摩西的话来满足自己的私欲。所以,耶稣说:“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辜负他的妻子;妻子若离弃丈夫另嫁,也是犯奸淫了。”(可10:11-12)
今日,有人认为娶离过婚的女人就是犯奸淫,那是误解了这处经文,耶稣并没有那个意思。
耶稣这话是在说:除非第一桩婚姻是因不忠而解除,否则所有后来的结合都无效。所以,那些故意寻隙休妻而引发的再婚就“算是”奸淫了。
套用今日流行易懂的方式,就是说:“敲黑板、划重点,离婚之事非同儿戏,决不可等闲视之。”如果我们仅仅是按照字面意思,那就会误解经文的原意,忽略了这其中夸张的手法、强烈的语气。想要理解经文的意思,需要尽量还原到当时的语境当中去才行。
反思与应用:
如果,我们今天认为离婚的基督徒再婚全都属于犯奸淫,那是极其荒谬的、可笑的想法。需要提醒一句,甚至连当时犹太教中严厉的煞买[1] 学派也不认为再婚是犯奸淫。反倒是我们中有些人,竟然刻意添置了“新律法的藩篱”拒人于教会之外了。
有的教会甚至拒绝给离婚者、再婚者参与侍奉的机会,如果是传道人,更是不准登台讲道。我们固然要加强对于侍奉者的考量,但是,即便离婚是犯罪的话,请问,这罪大到“罪无可赦”吗?
离婚的背后都有着复杂的原因,有的是因为婚外情,也就是圣经所说的——因为淫乱的缘故,有的是一方婚前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比如:一方患有神经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还有生殖器官发育不全、严重的性功能障碍、同性恋或双性恋趋向等状况;还有隐瞒酗酒、嗜赌等不良嗜好,或者隐瞒所欠下的高额债务,或故意夸大财产数额以及隐瞒犯罪前科等;还有的是婚后出现“婚内强奸”“家庭暴力”“语言暴力”等等。其间有的是因为“原生家庭”对于人格发展的不良影响所致,也有的是因为夫妻跟长辈们一起生活引发的矛盾。以上论及的“离婚”仅仅是狭义上的离婚,多指中青年离婚问题,另外,还涉及老年离婚,那情况就更加复杂了。
总之,导致夫妻离婚的因素很多。我们也不是给离婚者故意开脱罪责,只是想说明,他们遭遇了很多难处,经历了很久的伤痛,我们通常在要求他们认罪,而他们可能更需要的是认同;当他们离婚的时候,已经被定了一次罪,当他们决定再婚的时候,我们还要给他们再次定罪吗?面对极其复杂的婚姻问题,我们不能简单地套用圣经,不该武断地说:“娶离过婚的女人就是犯奸淫。”
如果能维持下去,谁也不愿意走到离婚这一步,多数人离婚也是无奈之举。离婚者也并非咎由自取、罪该万死;没离婚的人也没有任何可夸口的资格,那无非是出于主的保守与怜悯。离婚者要自重,事后要深刻反省自己,避免重蹈覆辙;没有离婚的人也不能随意论断离婚者,毕竟每个人的信心程度不同,所遭遇的景况也都不同。
我们必须承认,按照圣经教导,离婚肯定是一种罪;但是,如果教会缺乏对年轻人择偶、婚姻方面的辅导,甚至在结婚前也没有过专门的培训和劝勉,当他们离婚的时候,教会有什么资格对他们嗤之以鼻、视若异类?如果我们缺乏倾听,有什么理由去审判?如果连教会里都歧视他们,那要赶他们去哪里?对于离婚者的过失和罪责,他们必须自己去承担,但教会对于他们也应表现出尊重与接纳。正所谓:“教会不是由一群永不犯错的圣人组成,而是由一群勇于认错的罪人组成。”
我们不是在对于离婚者姑息纵容,而是在敦促教会群体作出反思和应有的回应。
对于教会中离婚的弟兄姊妹,我们需要对他们进行个别的陪谈,帮助他们去认识、梳理出自己的罪恶与亏欠;甚至在离婚之前濒临危机的阶段就有适当关顾,帮助他们认识和评估离婚所付出的代价,从而促使双方回心转意;实际上,更早期就应该建立防卫机制,及时发现并及早处理每一次的冲突,这可以通过小组活动、夫妻营会和探访等来实现。
结语:
总之,基督教的立场是反对离婚的,我们也不期望任何一对夫妻离婚。但是,教会对于已经离婚的双方应该有关注和辅导,帮助他们尽早走出阴影,积极面对新生活,而不应歧视他们。他们已经错失了一段幸福,教会不能再去增添他们的不幸,因为他们同样是婚姻中的受伤者,若能促使其重新复合当然最好;若实在不能,定意持守单身也是好的;要么,就鼓励他们在将来合宜的时候走进新的婚姻,这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1] 煞买:Shammai另译“沙迈”“夏迈”,生活于50BC-30,他与“希列”(Hillel)是当时法利赛人中最富盛名的两位拉比。
参考书目:
1. 柯勒著,潘秋松译,《马可福音-丁道尔新约圣经注释》,台北:校园书房出版社,1998年3月;
2. 詹正义总编《活泉新约希腊文解经》(卷一),原著:Arichibald T. Robertson,《马太、马可福音》,香港:美国活泉出版社,1998年9月;
3. 季纳著,刘良淑译《新约圣经背景注释》,香港东方文化出版公司,2006年11月。
注:本文为特约/自由撰稿人文章,作者系浙江教会一名传道人。文中观点代表作者立场,供读者参考,福音时报保持中立。欢迎各位读者留言评论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