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是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发生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规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徇私舞弊,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为实现个人的目的而弄虚作假,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影响了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职能的实施,侵犯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法律追究。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分是指国家机关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鉴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千差万别,程度参差不一,本条仅规定依法给予处分。至于具体的处分档次,需根据具体情节予以确定。
关于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有可能触及两类罪名:一是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即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如果触犯了刑法,就应当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需说明的是,本条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军事、政协等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在事业单位中受政府委托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而不限于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