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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超越法律之上的法则

一直以来,道德是否需要用法律来规范都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但始终没有人给出一个足以令人信服的答案来为此争议划上休止符。而最近发生的两大事件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于此话题的思考与关注。

捞死不救活与见死不救只路过

10月24日下午2时,长江的荆州段,方招、何东旭、陈及时三名大学生为救两落水少年,相继沉入水底遇难。事后,3名学生被追授荣誉称号,荆州数万市民为他们送行,此事件轰动全国。只是鲜少有人知道这三个人原本是可以获救的。

据悉,在两少年落水不足5米的地方停着一艘机械渔船,不到20米处还有一家叫蓝色家园的水上渔船改装而成的饭店。参与救人的李佳隆说:“当天,我们同学都给渔船的老板跪下了,求他们看能否捞救方招等三人,老板说,长江上哪天不死人,不死几个人我们靠什么挣钱啊?”另一名参与救人的同学随即接着说:“老板还说,活人不救,捞尸体,白天每人1万2千元,晚上1万8千元,一手给钱一手捞人。”

荆州市“宝塔湾搜救基地”创办者、冬泳队队长王钰老人证实了当天大学生向渔船下跪求救遭到拒绝的事。而参与救人的韩德元也说,“如果那艘渔船施救,没有人会死亡。”

同一问题,不同事件。11月2日,素有中国第一侨乡的广东省江门市新民大桥上,一辆运载五金零件的货车与一辆道路清扫车追尾。事故发生后,货车着火,车上司机被困在驾驶室。清扫车司机多次拦停过往车辆寻求帮助未果,终因势单力薄,无法救出货车司机,只能眼看伤者被活活烧死。

事故发生后,道路清扫车司机神情黯淡,怎么也不愿再提起事故经过。的确,有什么能比这更让人感觉沮丧与挫败,有什么能比眼睁睁目击一个鲜活的生命在自己眼前消失更残忍?而更无情的是,他离挽救一条生命的距离曾经那么近――“他当时还是清醒的,没人帮我,有人帮忙就能把他救出来了。”他曾试图拦下过往车辆,请求其他司机帮忙,但没有一辆车愿意停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众司机的冷漠,直接造成了货车司机困坐车头,坐以待毙。

谁能解决根本问题?法律?信仰?

对于以上的事件,金虎时评给出的观点是:这种冷漠,不但是一种恶,还是一种罪。应将冷漠入罪于司法实践中,对怯懦和冷漠者施以重刑。因为国民的冷漠,有一天将成为国家的灾难。据此金虎的引论是美国波士顿的犹太人死难纪念碑前一段发人深省的话:当他们屠杀犹太人时,我没有作声,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当他们屠杀基督徒时,我没有作声,因为我不是基督徒;当他们来抓共产党人时,我保持沉默,因为我不是共产党人;后来他们要杀我,已经没有人能为我作声了。

不得不承认,金虎时评给出的观点是大多数人所赞同的,只是笔者不禁要问:法律之下,多少人“独辟蹊径”知法而犯法?那么,当道德也建立在法治之下时,是否有人也会为了一己之私而暗自选择做“漏网之鱼”?所以,比起常常想着用法律去约束人们的身体行为,我们是否应该思考怎样才能更根本的去改变人们的内心,改变这种价值观呢?

《圣经》箴言书4:23节:“你要保守你心,胜过保守一切,因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发出。”在这节经文中,上帝告诉我们,比起法律的束缚,内心的持守才是更本质的东西。法律能够约束的终将只是犯与不犯的问题,却始终管制不了人们的内心,而多少凶杀、争战都是由心里的仇恨挑动起来的呢?就像上述的事实,今天人们能够冷漠地对待死亡,弃法律道德于不顾,明天就能为了一己之私而弃整个国家的利益于不顾?这样的情况真的将道德入主于法律便可以开门大吉了吗?还是想想更本质的解决方法才是当务之急呢?

对于金虎时评的观点让我不禁想起何光沪教授曾发表的《中国人为什么需要信仰》,他在里面说:“道德的最低要求应与法律连接(如在一些西方国家,“见死不救”属于犯法);而另一方面,道德的最高境界则与信仰相关(传统文明基本如此,但在现代,宗教“修行”只属自愿)。”

对于上面的话何光沪教授的解释是,“道德环境的净化,需要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而这类法治原则的确立,又需要政治体制的改革。因此可以说,中国精神的重构,关键在政治改革,基础在人心提升。而另一方面是,道德环境的提升,不仅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撑,而且需要精神信仰的指引。依靠‘他律’的法律尚且需要某种信仰(对法律原则的内心服膺),依靠‘自律’的道德就更是如此了。因为人心的自我约束常常软弱无力,在传统礼俗衰亡而法治观念薄弱的条件下,‘人心惟危’的状况必然出现。”

正如何光沪教授的结论,“人类据说有三个层次的智慧:聪明,精明,高明。国人普遍精明,但仅此而已。”衷心希望冷漠的人心能够通过信仰来加以悔改,在爱心与为人处事上能少一份精明,多一份高明,并且能够站在信仰的角度上来高瞻远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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