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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弟兄沉迷色情网络 路在何方

编者的话:近日,有关“手机黄祸”的话题近来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11月16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手机网站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活动的紧急通知》,要求就手机网站制作、传播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活动进行专项治理。2009年1月5日,国务院新闻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七部门于北京部署了在全国开展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消息传来,众多网民拍手称快,响应积极。

在拍手称快之余,还要看到人里面的“肉体的情欲,眼目的情欲,今生的骄傲的”的罪性,只有意识到这些罪的严重性,把这这些罪曝光在真理之下,并且藉着悔改和圣灵的工作才能彻底得胜。

污秽从世界进入了教会

由于色情、眼目的败坏在世界弥漫,这世界成功地让男人时时都处于动淫念的状态,并教导女人裸露、纵欲,用肉体的打扮来吸引男人。于是魔鬼成功地败坏了男人,也败坏了女人。今天,在便利商店就可以看到色情刊物,几乎所有杂志的卖点都是裸露的女人。电视、好莱坞电影充斥着床戏、婚前婚外性行为,让女人的淫态变成一种习惯,而同居成为了被接受的观念。台湾的男人在本地有老婆,在大陆有二奶,在业界老板当中早已成为心照不喧的风潮。

然而,在教会当中的情况有比较好吗?教会是污秽世代当中的清流吗?事实上,情欲和败坏在教会当中一样严重、一样糟糕。根据一项统计,50%基督徒弟兄和20%的基督徒姐妹沉迷色情(Christiannet.com 6.6.07) ,37%的牧师说他们正沉迷色情网络 (Christianity Today Leadership Survey, December 2001)。在“承诺圣洁团契”(Promise Keepers)当中,有53%的人在上周就有看色情的东西(Internet Filter Review, 2006)。

圣经提到“非故意犯的罪”

人犯罪有没有可能是“非故意”的情况下犯罪呢?圣经的确有提到“非故意的杀人罪”。神的道德律法告诉我们:“不可杀人”(出20:13),杀人罪就是死罪(民35:16)。但是神说:“误杀人的不致于死。倘若人没有仇恨,忽然将人推倒,或是没有埋伏把物扔在人身上,或是没有看见的时候用可以打死人的石头扔在人身上,以致于死,本来与他无仇,也无意害他。…会众要救这误杀人的脱离报血仇人的手”(民35:12、22-25)。

也就是说,如果人没有仇恨的动机、没有埋伏杀人的计画,把东西扔到别人身上误把人杀死了,他们本来无仇,这不是故意杀人。这种“非故意杀人”的情况,神说:“要救这误杀人的脱离报血仇人的手”。所以在旧约中,神吩咐百姓要建立六座逃城,“使误杀人的可以逃到那里”(民35:6)。

人犯罪可能会有“非故意犯罪”、“故意犯罪”、“被诱惑犯罪”。但是,你不可以每次看色情网站都说是“非故意犯罪”,你每次去大陆外遇都说“不是故意的”,你的话语将使你落在审判之下。因为圣经说:“你们说话,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免得你们落在审判之下。”(雅5:12)请问你时常以“不小心犯罪”为藉口吗?圣经说:“要凭你的话定你为义,也要凭你的话定你有罪。”(太12:37)

“被诱惑犯罪”也算“自己的罪”

我们都知道,一个真正的基督徒不会故意犯罪和习惯性地犯罪(约一3:6;AMP圣经直译)。因此,一个真正重生的基督徒会爱神、恨罪(诗97:10)、离弃罪、远离罪恶。然而,基督徒“被诱惑犯罪”算不算是自己的罪呢?请注意,魔鬼虽然可以诱惑人犯罪,却也需要“人的主动配合”才能让人真正犯罪。因此,“被诱惑犯罪”也算“自己的罪”,没有藉口。

请看圣经的例子:虽然波提乏之妻诱惑约瑟犯淫乱罪,但是约瑟却拒绝,因为他有自由意志可以选择“顺服神、抵挡魔鬼”。圣经说,基督徒若“顺服神、抵挡魔鬼,魔鬼就必离开逃跑了”(雅4:7)。另外,请看耶稣的例子:魔鬼曾试探耶稣犯罪(太4:1-11),但是耶稣拒绝配合。圣经说:“他也曾凡事受过试探,与我们一样,只是他没有犯罪。”(来4:15)

那么,你若被诱惑犯罪,罪会归到你身上吗?没错!圣经说:“各人被试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牵引诱惑,私欲既怀了胎,就生出罪来;罪既长成,就生出死来。”(雅1:14-15)。你被诱惑犯罪的时候,可以选择拒绝犯罪。你若降服于罪,后来每一次的重复犯罪都成了“明知故犯”,而活在罪中不悔改的后果就是死亡,因为“罪既长成,就生出死来”。原本是“被诱惑犯罪”,却能够演变成“故意犯罪”,因为你的自由意志选择持续降服于罪。

“被诱惑犯罪”像是什么情况呢?就是你并未主动想要犯罪,但是你的朋友拿了一片色情光碟要你一起看,这就像波提乏之妻诱惑约瑟、魔鬼试探耶稣犯罪一样。如果这时,你没有拒绝他,你选择与他一起犯罪,这仍然是你的罪。这就像今天的国民律法一样,同谋杀人,一样有罪,无论你是否以“被诱惑犯罪为藉口”!你若持续犯罪,又不悔改,圣经说:“淫乱的,不能承受神的国。”(林前6:10-11)

你的鼠标会见证你是“故意犯罪”

圣经中“故杀人”和“误杀人”的分别是在于动机“有无仇恨、有无埋伏”。同样地,请问你在看色情网站时,你的动机就是要喂养肉体的情欲,还是真的无意间看到裸照的呢?

假设你瞥见电子信箱里的一封信,在鼠标点进去之后,却发现那是色情网站发的信,信中呈现一张裸体的女人,你“被私欲诱惑”动淫念了(雅1:14-15)。这时你可以说:“我不是故意要看裸照的,我不知道这封信是色情网站发的”。这时,你需要立刻为动淫念的罪悔改,“把信删除”。

然而,请注意,如果你当时没有立即悔改,没有删除信件;你“明知道”那封信可以连结到色情网站,而你选择用“你的手”主动点选连结,这时,你岂能说是“非故意犯罪”的吗?你“用手藉着鼠标再点选的动作”就证明你明知故犯!你的鼠标见证你的罪行,就如同埋伏杀人一样。你可能是“非故意”看到一张裸照,但是第二眼再看、用鼠标再进入色情网站,这些动作都能证明是故意犯罪,而不是“非故意犯罪”。

圣经说:“人若知道行善,却不去行,这就是他的罪了。”(雅4:17)你明知道不应该看色情网路,但是你仍然用鼠标故意上网犯罪,这就是你的罪了。

不要自欺

基督徒岂能说自己是“不小心外遇”、“不小心偷东西”的吗?当然不能!这些都是故意的,连外邦人都知道这些是罪,基督徒岂能自我欺骗吗?你明知是罪,还是去做,就是故意犯罪。圣经说:“因为知道这等人已经背道,犯了罪,自己明知不是,还是去做。”(多3:11)

去教会的人会持续在罪恶当中,有二种可能:第一、他们的确原本就没有得救,都是没有真正认罪悔改的假基督徒。第二、他们知道淫乱是罪,他们是真正重生的基督徒;但是第一次被引诱犯罪了,一开始有罪恶感,但是被私欲牵引之后,他降服于罪,演变成故意犯罪。甚至到最后,他们变得没有罪恶感、对罪没有感觉了。

你不相信自己会对罪没有感觉吗?请问你上一次看到内容出现“情欲床戏”的电影是什么时候?你看到的时候有没有觉得很污秽、很肮脏呢?还是你当时并“没什么感觉”呢?请问你上一次看到电影中“婚前同居”的内容,你心中有罪恶感,感觉自己看这样的电影很羞耻吗?还是你继续享受电影的内容、觉得罪恶的部分“无所谓”呢?你上一次动淫念的时候,心里有罪恶感吗,还是已经习惯了?神说:“我─耶和华是鉴察人心、试验人肺腑的,要照各人所行的和他做事的结果报应他。”(耶17:10)圣经又说:“耶和华万不以有罪的为无罪。”(那鸿书1:3)

“非故意犯罪”、“故意犯罪”、“被诱惑犯罪”的都要悔改

耶稣说:“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他犯奸淫了。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来丢掉,宁可失去百体中的一体,不叫全身丢在地狱里。若是右手叫你跌倒,就砍下来丢掉,宁可失去百体中的一体,不叫全身下入地狱。”(太5:28-30)耶稣要我们彻底离开罪恶,不要叫全身下入地狱!

这里的“凡”包含了所有的基督徒和非基督徒。只要看见妇女动淫念,就是心里犯奸淫。犯罪的都要悔改,基督徒若犯罪又坚持不悔改,当神的审判临到时,就会失去救恩。

请记得,耶稣说“动淫念的人心里已经犯奸淫了”,若是你的右眼叫你动淫念,就剜出来丢掉,宁可失去百体中的一体,不叫全身丢在地狱里(太5:29)。当然,耶稣在这里并不是在开玩笑,他是认真的!而听懂这句话语的人,会明白耶稣的意思是:如果眼睛是你动淫念的藉口,就宁可不要眼睛,这比全身下地狱还要好。其实,淫念是从心里开始的,不是从眼睛开始的,所以不能把淫念的罪怪在眼睛上面。也就是说,没有任何“藉口”可以合理化“动淫念的罪”,全部都要悔改!

要除去所有的藉口,远离罪恶

请看耶稣的话语,如果你的眼睛总是你犯罪的藉口,耶稣宁可你失去眼睛,也不要带着眼睛下地狱。同样的原则,如果网路总是你犯罪的藉口,就把家里的网路退掉,到市立图书馆去上网,因为在那里你不会上色情网站。今天,HBO的电影充斥着裸露和败坏,若电视总是你犯罪的藉口,那么就把家里的第四台退掉,不要看电HBO了。因为耶稣宁可你除去所有犯罪的藉口,也不要你全身下地狱。

这就是为什么基督徒被诱惑犯罪时(雅1:14-15),仍然要悔改,不要一直找藉口持续犯罪。若你选择不悔改,结果就是一犯再犯,变成“故意犯罪”(徒5:8-11)。坚持不悔改的,当神的审判临到时,就会失去救恩。

犯罪后不要找藉口,赶快悔改

为什么去教会的弟兄(或牧者)会沉迷色情网路呢?有可能第一次不是故意看到裸体的女人,但是“之后的每一次都是明知故犯的”;原本是被诱惑而犯罪,但是之后都是“主动去上网犯罪”。

因此,凡犯罪的不要找藉口,赶快悔改;你愈想遮掩罪过、犯罪就愈多。“遮掩自己罪过的,必不亨通;承认离弃罪过的,必蒙怜恤。”(箴28:13)

圣经说:“你们岂不知不义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国吗?不要自欺!淫乱的、奸淫的、作娈童的、亲男色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国。” (林前6:9-10) 请注意,哥林多前书是写给在哥林多教会的基督徒(林前一2-3),保罗是在警告他们,叫他们“不要自我欺骗”,以为犯这些罪又不悔改的基督徒,还是可以承受神的国。

使徒约翰说:“小子们啊,不要被人诱惑,行义的才是义人,…犯罪的是属魔鬼。”(约壹3:7-8)(马强盛、颜美娟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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