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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规范宗教建筑关乎宗教“公共性” 非干预宗教内部事务

5月20日是《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最后一天。《规范》自公布以来受到不少宗教学者及宗教界人士“干预宗教内部事务”的质疑。《浙江日报》5月20日刊文指出,《规范》所涉及具体内容是涉及宗教的“公共性”,而非“干预宗教内部事务”。

《浙江日报》上署名为浙江省社科院哲学宗教研究所所所长、研究员陈永革此篇1200字文章,开篇指出《规范》涉及宗教的公共性,并解释称,国家《宗教事务条例》所规范和调整的宗教事务,是指“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且“正因为一部分宗教事务具有与社会大众发生关系的‘公共性’特征,政府有责任对这部分宗教事务依法进行管理”。

此前媒体报端对宗教的公共性话题之讨论并不多见,而随着去年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中涉及拆除佛教、道教尤其是基督教的建筑物及宗教标志物等,宗教的“公共性”开始成为社会、管理部门及宗教本身不得不正面面对和思考的话题。浙江省社科院陈永革研究员指出,《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将宗教建筑的“公共性”议题,通过行政法规的方式“点”了出来。

据福音时报了解,在《规范》征求意见阶段(5月5-20日)内,部分宗教学者及浙江省宗教界已对《规范》做出多方反馈,大多提及文本中对宗教建筑功能性设计、宗教标志物外观、宗教建筑物高度等的规范,涉及过多细节,不仅有越俎代庖之嫌,也有用词不精确、为将来执行带来混乱的危险 (具体按此)。其中在5月11日学者魏德东反馈文章及13日一篇署名为“杭州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杭州市基督教协会”的反馈文章,分明亮出“有……干预宗教内务之嫌”的态度。

在这一冠名《杭州市基督教两会就<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的学习、讨论及反馈意见》的文章中,第二条指出“《规范》中对宗教建筑的某些规定定得太过细致,有越俎代庖、干预宗教内部事务之嫌。也违反了我国物权法中对物权保护的立法内容和立法精神,更是违背了《规范》1.0.1‘保障宗教建筑质量和安全’这一条款的目的。”反馈文章还提及,“中国的政教关系是政教分离模式,政府部门作如此规定,已超越了职权。这些内容完全属于宗教内部事务,《规范》没有必要作此规定。”

纵观《规范》制定前后环境及浙江省宗教界普遍反馈,文本中对宗教建筑的细节性规定、尤其是对基督宗教标志物“十字架”外观的规定,的确是引发众多教会及宗教人士提出上述反馈意见的原因。而浙江省社科院陈永革研究员回应强调这并非干预宗教内部事务,《规范》文本中一些具体规范“没有越出‘宗教事务’的‘公共性’范畴,仍然属于宗教公共事务管理的范畴”。

陈永革还指出,浙江省规范宗教建筑并非无先例可循,似在回应此前宗教界“类似规范恐怕世界绝无仅有”(原文按此)的反馈意见。他指出,台湾地区1998年出台的《宗教团体法草案》就曾特别关注宗教建筑物问题;而浙江省当地由于存在一味追求宗教建筑奢华堂皇的现象,招致社会大量负面评论,“伤及公共环境”,“伤害社会利益及宗教的自身形象”。

浙江省2014年“三改一拆”行动在宗教界尤其是基督教界以整改的名义将数百座教堂的十字架拆除。此前有基督教会牧者提出,浙江宗教建筑因历史原委的确有“违章”现象,但不应该以拆去宗教标志物代替执法。至于宗教建筑“违章”现状的成因及为何要拆除“十字架”,浙江官方至今未有面向社会的合理性解释。由此也引发宗教界对这短时间内出台《规范》带有执法情绪的怀疑。

此外,针对《规范》文本中部分规定如宗教建筑高度、宗教标志物(十字架)外观,以及预想可能带来的执行上的混乱的质疑与反馈,《浙江日报》此文并未给与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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