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是关于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信教公民合法权益处罚的规定。
关于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强制公民信教或不信教,指采用行政、经济等强迫手段迫使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信这个教而不信那个教,信这个教派而不信那个教派。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强制公民信教或者不信教,直接侵犯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必须依法予以禁止。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具体体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按照各宗教的教义、教规和传统习惯,组织、举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违法行为,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关于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处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首先的处罚方式是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承担民事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但是,如果严重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法的,就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