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由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本条是关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税收管理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等。本条中“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的会计人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制度。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上述规定,由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等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情节严重的,经财政部门或税务机关提出,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即由民政部门吊销宗教团体的登记证书,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撤销宗教院校的设立许可,由宗教事务部门吊销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由民政部门吊销宗教院校或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