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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子助母安乐死获刑引争议 人性矛盾还是伦理问题?

一位苦苦照顾瘫痪母亲近20年的孝子邓明建,亲手给母亲买来毒药让她安乐死。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有媒体评“助人安乐死陷法律灰色地带”、“社会制度需完善”;围观网友有人认为这是无奈之举,并呼吁社会宽容孝子的“违法行为”。基督教对安乐死有不同的看法。

这起伦理案件的背后,留给我们思考的,仅仅是人性的矛盾吗?

5月29日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邓明建有期徒刑3年,缓刑四年。“念及被告人20年来赡养母亲一贯孝顺表现,其犯罪动机却有值得宽恕之处,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故意杀人行为相区别”。

基督教与世俗社会对安乐死有不同的看法。

 

何为安乐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希腊文eu是“好”(good)的意思,thanatos即“死”之意,安乐死是以人为的方法引致死亡,目的是要使死亡变得没有痛苦,安乐死也可发生在各种年龄的人。

赞成安乐死的人提出很多支持理由,如“尊严的死去是人的道德权利”、“对受苦的人,这是仁慈的作法”、“对受苦的家人,也是仁慈的作法”、“解除家人沉重的经济负担”“减轻社会的负担”“合乎人道”。在众人对邓明建一案的围观中也可看出有不少人支持安乐死,为之呼吁社会宽容孝子的“违法行为”。

但从基督徒的观点来看,如果说“尊严的死去是人的道德权利”成立,那么,《圣经》中并没有杀人的道德权利,创造宇宙万有的上帝明明地对人说:“不可杀人”( 出埃及记20:13),因为人是神按照他的形象创造的,“神就按照自己的形象造人,乃是按着他的形象造男造女。”(创1:27)如果说安乐死对受苦的人来说是仁慈的做法,那么从基督徒的角度来看,杀掉受苦者则是不道德的行为,而且,家人借着痛苦也可以学习到很多功课。比如圣经约伯记23:10“然而他知道我所行的路,他试炼我之后,我必如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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